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2民初1628号原告向宇斌,男,生于1975年3月1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张碧权,利川市建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北街****G-8。法定代表人,孙继,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宇斌诉被告四川同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宇斌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宇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1元,依法减半收取860.5元,由原告向宇斌承担。
审判员 谭 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