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民初577号
原告:安庆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迎江世纪城启航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61425591Y。
法定代表人:宋友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善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沫,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安庆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安庆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庆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金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江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