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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8刑终40号

张世录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张世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8刑终40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世录,男,199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8年4月1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世录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凤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2018)湘0802刑初3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被告人张世录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生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世录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张世录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世录撤回上诉。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8)湘0802刑初3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段智敏

审判员  陈 明

审判员  涂明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劲兵

书记员龚姣英 附相关适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