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04民初1330号
原告:王淑芬,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陶建军,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芬与被告陶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8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郭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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