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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1执666号之一

皮高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皮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21执666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南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皮高峰,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南昌铁路局南昌,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的(2018)赣0121刑初55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皮高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执行皮高峰罚金一案,经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赣0121执6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斌

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

人民陪审员  黄 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龙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