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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7民初1265号

贵州建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贵州省凤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建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27民初1265号

原告:贵州建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072048660W。

法定代表人:陈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坡,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兰,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峰,男,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原告贵州建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贵州建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以被告徐峰主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贵州建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建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贵州建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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