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27民初1265号
原告:贵州建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072048660W。
法定代表人:陈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坡,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兰,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峰,男,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原告贵州建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贵州建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以被告徐峰主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贵州建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贵州建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贵州建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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