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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6民初33617号

吴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润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6民初33617号

原告:吴健,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民族汉,职业软件工程师,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杨,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系吴健之妻。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秀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深圳金润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北路**新浩壹都**140100081299947X。

法定代表人:夏树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福莲,深圳金润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吴健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金润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确认无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吴健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深圳金润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健撤回对第三人深圳金润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鲁振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