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28民初56号
原告:李某某,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海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凯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