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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执异221号

关于湖北怡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怡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武汉欣帝置业有限公司;荆州欣帝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鑫满新材料有限公司;张汉怡;余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执异22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北怡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经济开发区**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张汉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代表人:杨浩,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武汉欣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

法定代表人:张汉怡,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荆州欣帝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东段/div>

法定代表人:张汉怡,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鑫满新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经济开发区**路以南/div>

法定代表人:杨文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汉怡,男。

被执行人:余静,女。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武汉欣帝置业有限公司、荆州欣帝置业有限公司、湖北鑫满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怡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张汉怡、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怡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2019)鄂01执351号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查期间,湖北怡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湖北怡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北怡德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谌 玲

审 判 员  黄 俊

人民陪审员  钱志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马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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