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2民终10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炫力骄阳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谭本善,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集宁区。
上诉人北京炫力骄阳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30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中,李强要求北京炫力骄阳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但原审未查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北京炫力骄阳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否欠付李强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302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炫力骄阳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史 伟
审判员 张 洁
审判员 管元梓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董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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