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92民初543号
原告:武汉龙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二路**鼎杰现代机电信息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杨旭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湖北超视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圆,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史元,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武汉龙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龙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龙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龙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龙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厚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罗婷
书记员颜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