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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2执5515号之一

王雪翠与辛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雪翠;辛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82执55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雪翠。

被执行人:辛皓。申请执行人王雪翠与被执行人辛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的(2017)苏0582民初9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辛皓应归还王雪翠借款15万元,并赔偿王雪翠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辛皓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辛皓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辛皓负担。因被执行人辛皓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雪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1533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10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2月21日及2019年3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开设多个银行账户,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另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苏E×××**机动车一辆,现已被本案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8年12月4日,经本院通过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4、2018年12月13日,本院依法向张家港市××桥村委的工作人员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但该工作人员表示也不清楚被执行人的情况,本院依法在张家港市××桥村委的公告栏张贴了执行公告,向周边群众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5、2019年3月1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533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李 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