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刑更372号 罪犯郑上钦,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尤溪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闽0423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上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9年3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上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累积考核分1985分,表扬3次。该犯于2017年5月向原判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上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上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日,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淑萍
审判员 张金生
审判员 叶景远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洪燕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