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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刑更372号

郑上钦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郑上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刑更372号 罪犯郑上钦,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尤溪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闽0423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上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7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9年3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上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累积考核分1985分,表扬3次。该犯于2017年5月向原判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上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上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日,刑期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淑萍

审判员  张金生

审判员  叶景远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洪燕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