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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722执6号之四

刘建申请执行王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建;王子明

裁判文书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22执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刘建,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生,左权县人。 被执行人王子明,男,汉族,1960年7月21日生,左权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左权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2民特5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子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子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子明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39.3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丁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