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22执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刘建,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生,左权县人。 被执行人王子明,男,汉族,1960年7月21日生,左权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左权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2民特5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子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子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子明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39.3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丁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