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11执3352号
申请执行人:冯璐,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申请执行人:李亚臣,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济宁市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济宁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艳梅与被执行人济宁市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济宁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811民初7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完毕。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信息,冻结被执行人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济宁投资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济宁分行银行存款388120元,因系保证金账户,不能扣划。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济宁市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济宁农商行亿丰支行的物业费收入账户。其他账户仅有零星存款,不能满足执行标的。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向房屋登记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济宁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商用房间约71290.94平方米,土地约41498平方米,均已抵押,且被多次查封。本院依法对其名下的部分房产及土地轮候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5046.90元及违约金,已受偿3000元。因本案被执行人涉及多宗集团诉讼案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被多次冻结,房产及土地均存在抵押,且被多次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磊
审判员 闫飞
审判员朱玉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 岁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