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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22执158号

杨建容、陈美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福建省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建容;陈美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22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杨建容,女,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被执行人:陈美铃,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申请执行人杨建容与被执行人陈美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古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92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18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自2017年6月19日起,本案被执行人陈美铃之债权人陆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陈美铃偿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对申请执行人杨建容、李香莲、李丽华、李碧莲、陈巧霞、曾秀清等人与被执行人陈美铃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并案执行,有利于节约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申请执行人李香莲、李丽华、李碧莲、陈巧霞、曾秀清等人与被执行人陈美铃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闽0922执1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承伟

审判员  李进毅

审判员  蔡贺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啟恒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