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22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杨建容,女,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被执行人:陈美铃,女,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申请执行人杨建容与被执行人陈美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古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92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18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自2017年6月19日起,本案被执行人陈美铃之债权人陆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陈美铃偿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对申请执行人杨建容、李香莲、李丽华、李碧莲、陈巧霞、曾秀清等人与被执行人陈美铃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并案执行,有利于节约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申请执行人李香莲、李丽华、李碧莲、陈巧霞、曾秀清等人与被执行人陈美铃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闽0922执1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承伟
审判员 李进毅
审判员 蔡贺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啟恒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