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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4财保270号

于志强、刘华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于志强;刘华林;闫文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4财保270号

申请人:于志强,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

申请人:刘华林,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

申请人:闫文良,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申请人于志强依据已经生效的沈丘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4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华林、闫文良银行存款5974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刘华林、闫文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志强的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华林、闫文良银行存款5974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价值5974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嘉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