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26执85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毅浩,男,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执行人师宾伟,男,197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本院依据生效的(2018)豫0326民初140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张毅浩申请执行师宾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5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10月22日、11月14日、2019年2月28日、3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公司信息、支付宝信息、财付通信息进行了查询,反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疑似工资账户进行了冻结,但无实际冻结金额。3、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通过协助执行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反馈名下无不动产。4、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通过协助执行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5、本院通过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汝阳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收益型保险,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信息。6、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限制期限为24个月。7、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师宾伟的财产状况及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而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后,报经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毅杰
审判员 程晓光
审判员 丁乐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葛林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