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429号
原告:秦某秦某秦某。
被告:马某马某马某。
原告秦某秦某秦某诉被告马某马某马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原告秦某秦某秦某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秦某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秦某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秦某秦某秦某承担。
审判员 刘中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斌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