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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1429号

秦某秦某秦某与马某马某马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某秦某秦某;马某马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429号

原告:秦某秦某秦某。

被告:马某马某马某。

原告秦某秦某秦某诉被告马某马某马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原告秦某秦某秦某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秦某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秦某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秦某秦某秦某承担。

审判员  刘中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斌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