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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3执恢75号

辛引玲与张启珍,张强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辛引玲;张启珍;张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523执恢75号 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申请执行人辛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3民初98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辛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给付申请执行人幸某某借款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与申请执行人辛某某已私下自觉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辛某某已受偿借款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辛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8)陕052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已履行完毕,现本院(2018)陕052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0一九年三月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