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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9563号

薛文、河南金鑫种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文;河南金鑫种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9563号申请执行人薛文,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金鑫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合欢街**。法定代表人张红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91民初5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案件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91执95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