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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执458号之一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杜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杜琼;都少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国安经贸大厦****。负责人胡明莉,行长。被执行人杜琼,女,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都少辉,男,汉族,1977年3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申请执行杜琼、都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如下:

一、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2月25日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二次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信息,冻结到被执行人都少辉互联网银行存款2000余元,除此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来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四、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19年3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共431648.65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9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江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