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严权平,李力梅,西安市正丰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_1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执恢2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楼。 负责人薛文才,行长。 被执行人严某某,男,1962年6月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1年7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权平,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严某某、李某某、西安市某某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依据(2017)陕证执字第292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将被执行人的房产轮候查封,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行人撤销本案的执行,并解除被执行人的所有强制措施,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12执恢220号【原执行案件(2017)陕0112执41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
审 判 员 贺 诚
审 判 员 王 昆
二0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张占宏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