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24民初292号
原告:张兴军,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告:许登龙,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原告张兴军诉与被告许登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法院经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兴军的起诉。 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103元,退还其103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卫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文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