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724民初292号

原告张兴军诉与被告许登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兴军;许登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724民初292号

原告:张兴军,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告:许登龙,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原告张兴军诉与被告许登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法院经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兴军的起诉。 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103元,退还其103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卫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文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