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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3民初673号

范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范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路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3民初673号

原告:范某某,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星,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丰乐路**。

负责人:张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太康路**

负责人:彭永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某,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路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范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路某、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路某、王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路某、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