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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91执780号之一

程显竣、王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显竣;王虎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91执7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程显竣,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男,系申请执行人配偶。

被执行人:王虎勇,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显竣与被执行人王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2日以(2018)鲁1091民初129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虎勇名下的、位于山东省威海市一品莲花城-15号-306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现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了义务,案件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应予解除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王虎勇(身份证号码)名下的、位于山东省威海市一品莲花城-15号-306不动产[权证号:鲁(2017)威海市不动产权第0043375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