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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11执异25号

洛阳双璞纸业有限公司、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洛阳双璞纸业有限公司;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希华包装有限公司;张钊锋;洛阳炳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市宇瑞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张志斌;许静华;刘作霞;赵星星;宋海波;张玉斌;张素娥;李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11执异25号异议人(案外人):洛阳双璞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317448663B。

法定代表人:白耀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璐,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利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超,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洛阳希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聂潘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张钊锋,男,汉族,1987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二被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段博,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洛阳炳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水口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宋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洛阳市宇瑞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光华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玉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张志斌,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申请人:许静华,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申请人:刘作霞,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

申请人:赵星星,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申请人:宋海波,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

申请人:张玉斌,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申请人:张素娥,女,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申请人:李媛,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本院在原告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鑫投资担保公司)诉被告洛阳希华包装有限公司、洛阳炳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市宇瑞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张志斌、张钊烽、许静华、刘作霞、赵星星、宋海波、张玉斌、张素娥、李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洛阳双璞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璞纸业公司)作为案外人对(2017)豫0311执保706号执行一案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双璞纸业公司提起异议称: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的查封。事实与理由:关于国鑫投资担保公司起诉洛阳希华包装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洛阳市宇瑞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有关资产查封事宜,2018年3月15日贵法院到洛阳市宇瑞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查封时将我公司位于洛阳市老城区国花路营庄工业园仓库进行查封,我公司仓库工作人员声明此仓库并非洛阳市宇瑞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仓库,并出示相关证据,但法院工作人员置之不理,强行将我公司仓库及商品进行查封,导致我公司已停产无法正常经营,我公司有仓库租赁协议及仓租付款凭证为证。被查封的货物部分为我公司本月刚从河南精诚实业有限公司所购进白卡纸(发票复印件);白板纸和手提袋专用纸是洛阳银企印刷有限公司(2017.11.25日所签代销协议),这些货物并非我公司所有;现贵院将此货物查封已严重影响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声誉,是错误的,现申请贵院撤销查封,并赔偿我公司损失。

申请人国鑫投资担保公司辩称:我公司所申请保全事宜均是按照法律规定,贵院在进行执行保全时也是进行了充分的核实并依法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查封,不存在查封错误的问题,恳请法院驳回异议人的申请。被申请人洛阳希华包装有限公司、张钊锋辩称:国鑫投资担保公司确系查封错误,应当解除查封保全。经本院审查查明,原告国鑫投资担保公司诉被告洛阳希华包装有限公司、洛阳炳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市宇瑞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张志斌、张钊烽、许静华、刘作霞、赵星星、宋海波、张玉斌、张素娥、李媛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国鑫投资担保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4962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豫0311执保7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希华包装有限公司、洛阳炳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洛阳市宇瑞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张志斌、张钊烽、许静华、刘作霞、赵星星、宋海波、张玉斌、张素娥、李媛银行存款64962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国鑫投资担保公司垫付。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依法将洛阳市宇瑞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位于洛阳市老城区国花路营庄工业园的仓库内的切纸机及货物(白板纸、手提袋用纸、单面涂布白卡)予以查封。异议人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异议人为证明本案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产权证明》一份;证据二、《厂房仓库租赁协议》一份、《补充协议》一份、异议人原法定代表人李媛银行卡银行流水一份、房租收据一份;证据三、《委托代销协议》一份、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张;证据四、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九张、异议人向河南精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银行流水一份、收据一份、河南精诚实业有限公司向异议人进行发货的发货清单一份;证据五、《机器设备转让协议》一份,异议人向洛阳宇瑞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切纸机货款的付款凭证两份。申请人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证明本案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照片三张;证据二、邮件快递查询单一份。上述证据经本院质证认定。质证后异议人补充有双璞纸业公司工资表收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因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法院将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执行异议形式审查的原则,异议人双璞纸业公司仅提交有产权证明、协议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财产享有民事权益,异议人非涉案财产真实、合法的权利人,故异议人主张的民事权益不能排除执行。因此,异议人要求解除该涉案财产的查封没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异议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洛阳双璞纸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胡炎峰

审判员 :韩智海

审判员 :张航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子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