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33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院**楼****。
负责人:黄青锋,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辛聪明、熊心,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京华窑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密市超化镇东店村div>
法定代表人:宫祥峰。
被执行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中信广场东配楼div>
法定代表人:严峰。
被执行人:宫祥峰,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住新密市。。
被执行人:冯耀敏,男,汉族,1962年11月5日出生,住新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诉郑州京华窑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宫祥峰、冯耀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案号为(2017)豫0183执33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耀强
审判员 李圣洁
审判员 梁会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