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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12执1271号

常卫军、田振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卫军;田振钢;田红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212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常卫军,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生,住杞县,。被执行人田振钢,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生,住杞县,。被执行人田红玲,女,汉族,1977年10月17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常卫军申请执行田振钢、田红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振钢、田红玲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冰

审判员 王梅芳

审判员 李聪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