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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民初2336号

济源擎天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市天坛玉环家电经销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源擎天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市天坛玉环家电经销部;张玉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9001民初2336号

申请人:济源擎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中原国际商贸城建材广场。

法定代表人:于奇曜,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济源市天坛玉环家电经销部,住所地:济源市中原国际商贸城欧凯龙商场**。经营者:张玉环。

被

申请人:张玉环,女,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人济源擎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源市天坛玉环家电经销部、张玉环名下价值27000元以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源市天坛玉环家电经销部、张玉环名下价值27000元以内的财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变更、转让、过户、抵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红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卫征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