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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3民初1302号

闫鹏飞、徐展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鹏飞;徐展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3民初1302号

申请人:闫鹏飞,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

申请人:徐展鹏,男,汉族,住茌平县。申请人闫鹏飞诉被申请人徐展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展鹏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47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闫鹏飞以担保金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闫鹏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展鹏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47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267元,由申请人闫鹏飞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洪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双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