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3民初1302号
申请人:闫鹏飞,男,汉族,住茌平县。
被
申请人:徐展鹏,男,汉族,住茌平县。申请人闫鹏飞诉被申请人徐展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展鹏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47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闫鹏飞以担保金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闫鹏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徐展鹏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47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267元,由申请人闫鹏飞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洪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双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