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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21执1651号

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与葛洪喜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葛洪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721执1651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葛洪喜,男性,1954年12月4日出生,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葛洪喜支付令一案。执行依据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721民督9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葛洪喜给付执行款12731.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吉0721民督9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炜旭

审判员  杨建军

审判员  赵忠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远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