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721执1651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葛洪喜,男性,1954年12月4日出生,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葛洪喜支付令一案。执行依据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721民督9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葛洪喜给付执行款12731.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吉0721民督9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炜旭
审判员 杨建军
审判员 赵忠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远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