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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82执异5号

湖北睿帆天际贸易有限公司、方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湖北睿帆天际贸易有限公司;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82执异5号案外人:湖北方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润置业”)住所地:武穴市明珠大道**香江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399473159A。

法定代表人:方水珍,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睿帆天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帆天际贸易”)。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工业园**构代码55504488-3。

法定代表人:赵晓勇,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房地产”)。住所。住所地:武穴市文体路方正大厦代码70701706-8。

法定代表人:方正,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方正,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执行睿帆天际贸易与方正房地产、方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鄂1182执9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方正房地产投资成立的方润置业开发建设的方正城市广场一期工程A栋五楼、六楼房屋,建筑面积2772.964㎡,案外人方润置业对该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方润置业称,1、方润置业并非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方正房地产只是方润置业的一个股东,方润置业共有四个股东,分别是孔德茂、湖北润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正房地产、武穴市鸿鸣物流服务有限公司。(2017)鄂1182执990号执行裁定书显然侵害了方润置业其他三个股东的财产权;2、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其财产独立于任何股东,对外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责任,公司对股东的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方正房地产的债务,法院不应执行方润置业的财产。请求撤销(2017)鄂1182执990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2014年5月28日,孔德茂、湖北润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正房地产、武穴市鸿鸣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投资成立方润置业。2017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睿帆天际贸易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182民初12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方正房地产与其他民事主体投资成立了方润置业,方正房地产占方润置业注册资金的50﹪,方润置业开发建设了方正城市广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方正房地产投资成立的方润置业开发建设的方正城市广场一期工程A栋五楼、六楼房屋,建筑面积2772.964㎡。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案外人方润置业与被执行人方正房地产作为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有各自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分别以其全部财产对各自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方润置业没有替其股东方正房地产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综上所述,本院(2017)鄂1182执990号执行裁定书,侵犯了案外人方润置业的财产权,方润置业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湖北方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方正城市广场一期工程A栋五楼、六楼房屋(建筑面积2772.964㎡)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熊卫华

审判员  程 峻

审判员  喻政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校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