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24民初526号
原告:李士永,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东宁镇。
被告:赵云凤,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穆棱市穆棱镇。 原告李士永与被告赵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李士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士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解本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时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