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730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徐长秀,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宁都县,
被执行人:邱运生,男,1974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徐长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都县人民法院(2018)赣0730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于2018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长秀与被执行人邱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8)赣0730民初2986号。责令被执行人邱运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赣0730执185号执行案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锦华
审判员 曾平生
审判员 陈春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著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