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5财保11号
申请人:仵某某,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
申请人:高某某,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申请人仵某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某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仵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高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森雅牌小轿车一辆。申请人仵某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8万元,保单号12426513900647856415),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仵某某出具该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高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森雅牌小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仵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