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1873号
原告:贵阳市南明区诺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指月街**香格里拉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吴石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宗弟,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金盘源机电设备物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指月街香格里拉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林田龙。
被告:福建荣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iv>
法定代表人:林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德市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蕉城北路**荣宏,住所地蕉城北路**荣宏新佳坡商贸城**601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林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闵东荣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罗江三角坪荣宏住所地福安市罗江三角坪荣宏大楼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林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江埔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江埔街从城大道**1、2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陈坛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市南明区诺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金盘源机电设备物资有限公司、福建荣宏投资有限公司、宁德市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闵东荣宏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贵阳市南明区诺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市南明区诺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市南明区诺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77元,由原告贵阳市南明区诺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邦黔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