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922执300号

卢祖建、陈明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祖建;陈明旦;叶春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22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卢祖建,男,汉族,1955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陈明旦,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古田县。

被执行人:叶春花,女,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住古田县。 申请执行人卢祖建与被执行人陈明旦、叶春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024296元,此外被执行人依法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42642.96元,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本院认为,为有利于节约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被执行人陈明旦、叶春花系列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922执300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蔡贺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