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1财保70号
申请人:马秀琴,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申请人:雷善辉,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丁素芸,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霜,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李敦乾,男,199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
申请人: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复地东湖国际********。
法定代表人:金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马秀琴、雷善辉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敦乾、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其诉前保全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秀琴、雷善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敦乾、武汉吉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5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马秀琴、雷善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晓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