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828民初640号
原告:余军平,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华,岳西县白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新清,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原告余军平与被告李新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余军平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军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军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军平负担。
审 判 员 胡剑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凡代
书记员 王 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