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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8民初640号

余军平与李新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军平;李新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828民初640号

原告:余军平,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金华,岳西县白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新清,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原告余军平与被告李新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余军平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军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军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军平负担。

审 判 员 胡剑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凡代

书记员 王 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