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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81执214号之一

杨伦、李雪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伦;李雪东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181执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伦,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519004197102275319。

被执行人:李雪东,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住天津市蓟县,公民身份号码 12022519731013209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8)川 1181民初2014号,于2019年0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雪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雪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 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雪东在中国工商银行03×××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梅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