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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执221号

沈梦乔、深圳市红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梦乔;深圳市红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4项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3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沈梦乔,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红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三路**深业车城博隆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24712556。

法定代表人:于庆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沈梦乔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红彤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03民终16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1-9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82706元人民币,扣除执行费1140元人民币后划至申请人名下,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7)粤03民终161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7)粤03民终161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林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家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