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5行终85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余平安,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余绍洲,男,194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余双平,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余健平,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金连,女,195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上诉人余平安、余绍洲、余双平、余健平、刘金连因诉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田江乡办事处高撑社区授权征地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19)湘0511行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余平安、余绍洲、余双平、余健平、刘金连上诉称,依据“土地法”的规定,征地拆迁是政府行为,村委实施推地的行为,其主体资格不符,是侵权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的规定,因强行推地是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田江办事处高撑社区所为。所以,余平安等5人起诉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据此,请求:发回重审或提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余平安、余绍洲、余双平、余健平、刘金连认为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田江办事处高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所诉的事项系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田江乡办事处高撑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故上诉人余平安、余绍洲、余双平、余健平、刘金连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另,上诉人向本院提出的“发回重审或提审”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据此,上诉人余平案、余绍洲、余双平、余健平、刘金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余平安、余绍洲、余双平、余健平、刘金连的行政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跃辉
审 判 员 康 洁
审 判 员 袁文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
书记员 雷 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