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2721民初85号
原告:李福柱,男,1962年7月19日生,住呼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起,男,住呼玛县。
被告:白玉良,男,1980年4月28日生,住呼玛县。
被告:李华(白玉良之妻),女,1982年7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呼玛县呼玛镇安悦小区**楼****。 原告李福柱与被告白玉良、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福柱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佩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