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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2721民初85号

刘玉红与王长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福柱;白玉良;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2721民初85号

原告:李福柱,男,1962年7月19日生,住呼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起,男,住呼玛县。

被告:白玉良,男,1980年4月28日生,住呼玛县。

被告:李华(白玉良之妻),女,1982年7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呼玛县呼玛镇安悦小区**楼****。 原告李福柱与被告白玉良、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福柱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佩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