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1522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23003235964L。 法定代表人任家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龙,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霍邱县岔路镇元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元圩村。 法定代表人费传国,该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准予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霍邱县岔路镇元圩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元圩村)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8〕108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霍国土资监决〔2018〕108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8年7月30日,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以元圩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建养鸡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皖国土资〔2014〕192号)的规定,对元圩村作出霍国土资监决〔2018〕1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78平方米集体土地;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7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30元/平方米,计47340元罚款。2018年7月30日,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向元圩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1月29日,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向元圩村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8﹞1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甘 露
审判员 周遵江
审判员 杨林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昂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四)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