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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824执1310号

赵小平、苍溪县云荔姐妹肉牛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小平;苍溪县云荔姐妹肉牛养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824执1310号 申请执行人赵小平,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住旺苍县。 被执行人苍溪县云荔姐妹肉牛养殖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赵小平与被执行人苍溪县云荔姐妹肉牛养殖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0824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苍溪县云荔姐妹肉牛养殖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小平的工程款141922.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苍溪县云荔姐妹肉牛养殖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18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赵小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苍溪县云荔姐妹肉牛养殖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2018年12月31日支付执行兑现款20000.00元,已被申请执行人赵小平领取,余款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苍溪县云荔姐妹肉牛养殖有限公司无现金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苍溪县云荔姐妹肉牛养殖有限公司亦无银行存款账户。依法将被执行人苍溪县云荔姐妹肉牛养殖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0824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勇

审判员  邵雄

审判员  向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