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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2331号

李国和、王艺钧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国和;王艺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2331号

申请人:李国和,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王艺钧,男,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李国和与王艺钧、济源市飞龙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艺钧名下所有车牌号豫U×××**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艺钧名下所有车牌号豫U×××**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雨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