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2331号
申请人:李国和,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王艺钧,男,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李国和与王艺钧、济源市飞龙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艺钧名下所有车牌号豫U×××**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艺钧名下所有车牌号豫U×××**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雨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