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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281执867号

蔡光宗与熊飞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光宗;熊飞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281执867号

申请执行人:蔡光宗,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执行人:熊飞辉,男,199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光宗与被执行人熊飞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现应予以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1281执8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