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2802刑初71号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德军,男,1980年9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利川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旭,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利川市。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由利川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被告人罗启佳,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利川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利检刑诉〔201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德军、孙旭、罗启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克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德军、孙旭、罗启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彭德军、孙旭、罗启佳商议设置赌博机合伙开设赌场营利,并由彭德军租赁利川市中心街富民巷32号一楼私房作为赌博场所,罗启佳购买“鱼儿机”、“燕儿机”各一台作为赌博机器同,孙旭出资5000元作为赌场流动资金,三人将赌博机器设置到位后即开始组织赌博活动。期间,罗启佳认为生意不好,将持有的该赌场三分之一股份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牟某3(另案处理),赌场由彭德军、孙旭、牟某3共同经营。2015年12月1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利川市公安局认定,“鱼儿机”一台、“燕儿机”一台,每台均为八个机位,共十六个机位,每个机位均能正常使用,具有赌博功能。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向本院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德军、孙旭、罗启佳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德军、孙旭、罗启佳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均未提出辩解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中旬,被告人彭德军、孙旭、罗启佳商议设置赌博机合伙开设赌场营利,并由彭德军租赁利川市中心街富民巷32号一楼私房作为赌博场所,罗启佳购买“鱼儿机”、“燕儿机”各一台作为赌博机器,孙旭出资5000元作为赌场流动资金,三人将赌博机器设置到位后即开始组织赌博活动。期间,罗启佳认为生意不好,将持有的该赌场三分之一的股份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牟某3(另案处理),赌场由彭德军、孙旭、牟某3共同经营。2015年12月1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利川市公安局认定,“鱼儿机”一台、“燕儿机”一台,每台均有八个机位,共十六个机位,每个机位均能正常使用,具有赌博功能。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旭于2018年10月30日自动向利川市公安局投案,在其劝说下,被告人罗启佳、彭德军于2018年10月31日向利川市公安局自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德军、孙旭、罗启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1、物证:“鱼儿机”一台、“燕儿机”一台(照片形式);2、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牟某1、牟某2、王某、董某、郭某、方某、牟某3的证言;4、利川市公安局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5、利川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被告人彭德军、孙旭、罗启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德军、孙旭、罗启佳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犯罪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旭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启佳罪责相对较轻,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的赌博机属于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罗启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德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孙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罗启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
二、公安现场查获的“鱼儿机”一台、“燕儿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由利川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春桃
人民陪审员 向红梅
人民陪审员 幸乾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