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民初793号
原告:武汉和一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名士****楼****。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也茯,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国安,男,199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林华,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奉民,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和一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和一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和一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和一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汉和一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樊晶晶 来源: